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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新商初字第1223号

裁判日期: 2009-11-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新商初字第1223号原告:张××。委托代理人:何××。被告:刘××。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傅焕森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蔡 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