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新商初字第1223号
裁判日期: 2009-11-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新商初字第1223号原告:张××。委托代理人:何××。被告:刘××。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傅焕森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蔡 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