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昌民初字第2611号

裁判日期: 2009-11-2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昌民初字第2611号原告徐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名下的所有财产及冻结被告名下的所有存款。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告李某名下的所有财产及冻结被告李某名下的所有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毕英清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海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