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昌民初字第2611号
裁判日期: 2009-11-2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昌民初字第2611号原告徐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名下的所有财产及冻结被告名下的所有存款。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告李某名下的所有财产及冻结被告李某名下的所有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毕英清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海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