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安商初字第1236号
裁判日期: 2009-11-2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邱××与朱××民间借贷��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1236号原告:邱××。被告:朱××。原告邱××与被告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7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邱××起诉称:被告因资金困难于2007年7月5日向原告借款15000元,约定于2007年7月15日前归还。到期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因催款未果,故诉请判令:1.被告即付借款1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朱××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供下列证据:被告于2007年7月5日出具的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元的事实。诉讼中,被告向本院提供二份收条复印件,以证明已还原告借款7000元的事实。原告对该二份收条的真实性无异议。因被告未到庭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经审查,本院确认原告上述证据的证明力。对被告证据,因原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故本院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事实如下:被告因资金困难于2007年7月5日向原告借款15000元,并约定于2007年7月15日前归还。借期届满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后被告于2007年9月4日归还原告借款5000元;于2008年2月3日归还原告借款2000元,尚欠原告借款8000元。此后,原告因催款无果,故诉请判令上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间民间借贷行为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被告借款后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因此,被告应支付原告借款。故对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给付原告邱××借款8000元;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邱××的其余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0元,由原告负担85元,由被告负担95元;本案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限双方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陶世文人民陪审员 赵德才人民陪审员 唐秋根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梁 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