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虹商初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09-11-2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邱××与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虹商初字第377号原告:邱××。委托代理人:吴××。被告:万××。本院在审理原告邱××与被告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要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5元,由原告邱××负担。代理审判员 倪建双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叶培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