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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乐虹商初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09-11-2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邱××与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虹商初字第377号原告:邱××。委托代理人:吴××。被告:万××。本院在审理原告邱××与被告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要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5元,由原告邱××负担。代理审判员  倪建双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叶培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