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黄商初字第2731号
裁判日期: 2009-11-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辛雪芬与罗天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雪芬,罗天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2731号原告:辛雪芬,身份证号332603197209031767,住台州市黄岩区上垟乡西洋村黄乐路53-7号。被告:罗天林(又名罗王宾),汉族,身份证号××,住台州市黄岩区上郑乡萌菜洋村5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辛雪芬诉被告罗天林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辛雪芬于2009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辛雪芬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雪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撤诉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辛雪芬负担。审 判 员 韩 鸿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华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