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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虞商初字第3643号

裁判日期: 2009-11-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柏芳与叶林忠、桑君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柏芳,叶林忠,桑君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虞商初字第3643号原告陈柏芳,上虞市人,住上虞市百官街道中利村12-3号。身份证号码:3306221957********。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卫国,浙江国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林忠,住上虞市崧厦镇严巷头村144号。身份证号码:330622197106051236。被告桑君平,上虞市人,住上虞市崧厦镇严巷头村***号。身份证号码:××2271922。本院受理原告陈柏芳与被告叶林忠、桑君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陈柏芳在收到本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按规定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金凤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芳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