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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商初字第888号

裁判日期: 2009-11-2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与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888号原告:王×。委托代理人:金××。被告:倪××。原告王×与被告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诉称:原告王×在2008年1月20日借给被告倪××1200000元,原告曾多次同被告协商1归还,被告至今也未将上述款项归还。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200000元;被告倪××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08年1月20日向原告借款1200000元,至今尚未返还。上述事实,有借条和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借款人应该返还借款。因此,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相应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返还借款12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6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鲁 军审判员 朱国强审判员 赵再平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