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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黄商初字第2701号

裁判日期: 2009-11-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彭余忠、姚斌与姚斌、林海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余忠,姚斌,林海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2701号原告:彭余忠(曾用名彭俞中),住台州市黄岩区澄江街道桥头王村591号。被告:姚斌,城街道前洋头里3弄20号。被告:林海萍,西城街道前洋头里3弄2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余忠为与被告姚斌、林海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09年11月23日向本院撤回对姚斌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彭余忠撤回对姚斌起诉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余忠撤回对姚斌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朱 伟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梁益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