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黄商初字第2701号
裁判日期: 2009-11-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彭余忠、姚斌与姚斌、林海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余忠,姚斌,林海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2701号原告:彭余忠(曾用名彭俞中),住台州市黄岩区澄江街道桥头王村591号。被告:姚斌,城街道前洋头里3弄20号。被告:林海萍,西城街道前洋头里3弄2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余忠为与被告姚斌、林海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09年11月23日向本院撤回对姚斌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彭余忠撤回对姚斌起诉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余忠撤回对姚斌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朱 伟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梁益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