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鄞商初字第2760号
裁判日期: 2009-11-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甲与王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甲,王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2760号原告:王甲。被告:王乙。原告王甲与被告王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丙起诉称:2008年6月10日、2009年2月21日,被告王乙分别向原告借款10000元,该款至今未还。要求被告立即返还借款20000元,并支付自2009年10月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月息1.5%计算的利息。本院认为,被告王乙于2009年10月死亡,并于2009年10月21日进行火化,原告于2009年10月27日向本院起诉被告王乙,被告主体不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谢华波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蒋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