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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温民终字第1589号

裁判日期: 2009-11-23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汤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汤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民终字第15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汤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某。上诉人汤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苍南县人民法院(2009)温苍龙民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汤某以已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10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汤某撤回上诉。本案二审受理费150元,由上诉人汤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戴   真审 判 员 郑 明 岳代理审判员 李 晓 光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胡天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