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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虞商初字第3625号

裁判日期: 2009-11-2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顾祥林与娄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祥林,娄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虞商初字第3625号原告顾祥林,062219621221003x,汉族,上虞市,住上虞市百官街道振通新村6幢303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金光辉,浙江五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娄杰,上虞市,住上虞市百官街道劳动路83号2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顾祥林诉被告娄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顾祥林于2009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祥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800元,依法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顾祥林负担审判员  蔡军民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王圆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