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1906号
裁判日期: 2009-11-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绍兴县明星制管厂与武义博程日用金属制品厂管辖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明星制管厂,武义博程日用金属制品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906号原告:绍兴县明星制管厂。住所地:绍兴县钱清镇顾家荡村。法定代表人:施兴建,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李忠良,绍兴县钱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武义博程日用金属制品厂。住所地:武义县壶山街道黄龙工业区。负责人:童汶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县明星制管厂诉被告武义博程日用金属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中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应以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权。被告武义博程日用金属制品厂住所地为武义县壶山街道黄龙工业区,故武义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武义县人民法院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明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金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