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商初字第1090号
裁判日期: 2009-11-2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乐清市××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与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清市××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商初字第1090号原告:乐清市××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镇××山脚。法定代表人:李××。委托代理人:赵×。被告:周××。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清市××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与被告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清市××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900元,减半收取3450元,由原告乐清市××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颜爱燕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范亚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