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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乐商初字第1090号

裁判日期: 2009-11-2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乐清市××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与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清市××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商初字第1090号原告:乐清市××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镇××山脚。法定代表人:李××。委托代理人:赵×。被告:周××。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清市××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与被告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清市××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900元,减半收取3450元,由原告乐清市××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颜爱燕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范亚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