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德商初字1509号
裁判日期: 2009-11-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周浩与郭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浩,郭为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德商初字1509号原告周浩,1974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德清县武康镇英溪南路物资局宿舍a幢。被告郭为民,1964年6月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绍兴路492号3栋。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浩与被告郭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浩未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姚胜涛人民陪审员 盛树康人民陪审员 王会萍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张锦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