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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德商初字1509号

裁判日期: 2009-11-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周浩与郭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浩,郭为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德商初字1509号原告周浩,1974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德清县武康镇英溪南路物资局宿舍a幢。被告郭为民,1964年6月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绍兴路492号3栋。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浩与被告郭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浩未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姚胜涛人民陪审员  盛树康人民陪审员  王会萍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张锦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