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温瑞商初字第1676号

裁判日期: 2009-11-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制药机械有限公司与常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制药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制药机械有限公司,常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制药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1676号原告:浙江××制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经济开发区发展区。法定代表人:杨×。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吴××。被告:常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制药厂,住所地:江苏省××郊区××乡××路××号。法定代表人:朱××。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制药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制药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制药机械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常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制药厂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浙江××制药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制药厂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浙江××制药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原告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办理退还其余预交的150元受理费)。审判员  涂波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