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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永商初字第3089号

裁判日期: 2009-11-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沈煜与应虎东、梅爱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煜,应虎东,梅爱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永商初字第3089号原告:沈煜,男,197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南苑路81号2幢303室。被告:应虎东,男,195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原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永三中路69号,现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王染店小区30幢3号。被告:梅爱梭,省永康市江南街道永三中路69号,现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王染店小区30幢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煜与被告应虎东、梅爱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沈煜未按时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邵兆亮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施林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