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4034号
裁判日期: 2009-11-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灿贤与俞春龙、朱旭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灿贤,俞春龙,朱旭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4034号原告:李灿贤,浙江省杭州市人,住杭州市萧山区戴村镇骆家舍村船山3组32号。被告:俞春龙,住诸暨市暨阳街道乐园三区12幢3单元502室。被告:朱旭萍,住诸暨市暨阳街道乐园三区12幢3单元502室。委托代理人:陈炯鑫。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灿贤与被告俞春龙、被告朱旭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灿贤于2009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灿贤自愿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灿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灿贤负担。审判员 孙永武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汝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