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永商初字第3201号
裁判日期: 2009-11-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潘帮哲与陈俊、陈玉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帮哲,陈俊,陈玉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永商初字第3201号原告:潘帮哲(又名潘帮择),男,198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花街镇尚仁村上大路67号。委托代理人:胡巧华,浙江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张明,浙江丽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俊,男,198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园周村326号。被告:陈玉庭,永康市江南街道园周村32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帮哲与被告陈俊、陈玉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潘帮哲未按时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邵兆亮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施林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