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西商初字第2921号
裁判日期: 2009-11-23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沈凌峰与浙江中汽汽车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中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凌峰,浙江中汽汽车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中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姚定,施骏,徐冬生,台州中汽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八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商初字第2921号原告:沈凌峰。委托代理人:沈文哲。委托代理人:陈燕。被告:浙江中汽汽车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冬生。被告:浙江中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冬生。被告:姚定。被告:施骏。被告:徐冬生。被告:台州中汽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冬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凌峰诉被告浙江中汽汽车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中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姚定、施骏、徐冬生、台州中汽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浙江中汽汽车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中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借款合同中约定合同签订地为杭州市上城区,因合同发生争议的,由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请求将本案移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处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第七条约定定合同签订地为杭州市上城区,因合同发生争议的,由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由上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管辖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吕凤祥审 判 员 姚春芳人民陪审员 王静芳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燕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