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吴商初字第1662号
裁判日期: 2009-11-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邵继根与周新民、张宝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继根,周新民,张宝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吴商初字第1662号原告:邵继根。。公民身份号码:330502195602160810。委托代理人:徐雪平,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李吉,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新民。市吴兴区朝阳街道都市家园59-3幢5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502195403090637。委托代理人:沈鸿伟,浙江金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宝珍。市吴兴区朝阳街道都市家园59-3幢501室。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邵继根与被告周新民、张宝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邵继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继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邵继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邵继根负担。审判员 孙美华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