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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椒商初字第2438号

裁判日期: 2009-11-2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钱银燕与杨淙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银燕,杨淙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2438号原告:钱银燕,黄岩区西城街道后洋新村5区7幢3号,身份证号码332603197106080021。被告:杨淙越,椒江区洪家街道后高桥小区西苑1-1号,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钱银燕与被告杨淙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诉权,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银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钱银燕承担。审 判 长  李 敏审 判 员  张灵敏代理审判员  杜 鹃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林 晓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