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椒商初字第2438号
裁判日期: 2009-11-2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钱银燕与杨淙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银燕,杨淙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2438号原告:钱银燕,黄岩区西城街道后洋新村5区7幢3号,身份证号码332603197106080021。被告:杨淙越,椒江区洪家街道后高桥小区西苑1-1号,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钱银燕与被告杨淙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诉权,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银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钱银燕承担。审 判 长 李 敏审 判 员 张灵敏代理审判员 杜 鹃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林 晓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