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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瑞商初字第1820号

裁判日期: 2009-11-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董××与潘××、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潘××,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1820号原告:董××。委托代理人:朱××、赵××。被告:潘××。被告:蔡××。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与被告潘××、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于2009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60元,减半收取133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应当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退回预交的受理费1330元。审判员  葛建敏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柯成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