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1681号
裁判日期: 2009-11-2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周红美与王国忠、陈洪明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红美,王国忠,陈洪明,张青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681号原告:周红美,,196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富阳市万市镇白石村唐家桥57号。委托代理人:申铁旗,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国忠,,197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巴南区丰盛镇街上村4组2号,现住浙江省绍兴县福全镇兴联村帽山强13号。被告:陈洪明,,196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许村镇孙桥村许家32号。被告:张青莲,,197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许村镇孙桥村许家3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红美诉被告王国忠、陈洪明、张青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红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9元,减半收取1,2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力佳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 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