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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遂商再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09-11-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遂昌县天一堂医药有限公司与郑光明与企业有关的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遂昌县天一堂医药有限公司,郑光明

案由

与企业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遂商再初字第5号原审原告遂昌县天一堂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遂昌县妙高镇溪边路6号。法定代表人陈国新,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晓峰,浙江溪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郑光明,男,195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职工,住遂昌县妙高镇环城南路8弄6号。委托代理人郑俊伟,浙江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华之芬,浙江君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审原告遂昌县天一堂医药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郑光明企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遂昌县天一堂医药有限公司的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经查明,本院审结的(2009)丽遂商初字第427号和第431号案件当事人均上诉,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上诉的二个案件与本案有一定的关联性,需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后再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谢晓燕审判员  李金土审判员  毛哲民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汤丽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