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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瑞商初字第2023号

裁判日期: 2009-11-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温州市××龙彩印包装厂与赵×、瑞安××××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龙彩印包装厂,赵×,瑞安××××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2023号原告温州市××龙彩印包装厂,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区××街道××工业区。委托代理人姚××、何××。被告赵×。被告瑞安××××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赵×。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龙彩印包装厂与被告赵×、瑞安××××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市××龙彩印包装厂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被告已支付货款为由,于2009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龙彩印包装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3元,由原告温州市××龙彩印包装厂负担。审判员  涂圣通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