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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温知初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09-11-23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佛山市麦尔电器有限公司与钟家豪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麦尔电器有限公司,钟家豪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知初字第393号原告佛山市麦尔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金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肖章。被告钟家豪。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麦尔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钟家豪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麦尔电器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麦尔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麦尔电器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佛山市麦尔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郑国栋审 判 员 曹新新审 判 员 白海玲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谢迪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