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虞商初字第3374号
裁判日期: 2009-11-2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石岳炎与张建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岳炎,张建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虞商初字第3374号原告石岳炎,30622195812217812,汉族,上虞市人,住上虞市章镇镇青丰村3-89号。被告张建军,0622197××04217815,汉族,上虞市人,住上虞市章镇镇新江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岳炎诉被告张建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收到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森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王圆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