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武商初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09-11-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旭东与应国平、吴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旭东,应国平,吴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武商初字第831号原告徐旭东,熟溪街道光明路25号。被告应国平,壶山街道塘头村塘头东路3号。被告吴广,街道光明路8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旭东与被告应国平、吴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旭东以被告应国平已归还借款由要求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旭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旭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8元,由原告徐旭东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赖一画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朱超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