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吴商初字第2015号
裁判日期: 2009-11-2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吴学良与林志明、金连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学良,林志明,金连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吴商初字第2015号原告:吴学良,州市织里镇常乐村邵洋里50号。被告:林志明,庐县瑶琳镇琴溪村王家岭五组。被告:金连娟,庐县桐君街道开元街9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学良与被告林志明、金连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已于2009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学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吴学良负担。审判员 吕涛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