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延中民一再终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09-11-23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敦化林业局江南物资贸易公司、敦化林业局集体企业总公司拖欠货款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潘明福,程海涛,江南贸易公司,敦化市林业局,追加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敦化林业局集体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延中民一再终字第10号申请再审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潘明福,1946年8月26日生,住敦化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程海涛,37岁,住敦化市。委托代理人王庆武,吉林敖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秀云,住敦化市。被申请人江南贸易公司(已解体)。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敦化市林业局(现更名为:吉林延边林业集团敦化林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瑞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洋旭,敦化林业有限公司职员。被申请人(一审追加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敦化林业局集体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白国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颜文杰,敦化林业局集体企业总公司职员。申请再审人潘明福因与被申请人程海涛、敦化林业局、敦化林业局江南物资贸易公司、敦化林业局集体企业总公司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4)延中民一终字第4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申请再审人潘明福以自行和解为由,于2009年11月23日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潘明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再审人潘明福撤回再审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京鹤审判员  廉龙彬审判员  金虎信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朴龙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