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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海商初字第2110号

裁判日期: 2009-11-2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海宁海欣真空包装有限公司与杭州新明包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宁海欣真空包装有限公司,杭州新明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海商初字第2110号原告:海宁海欣真空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经济开发区丹梅路3号。法定代表人:俞明高,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亚明、唐力,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新明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三墩街4号。法定代表人:吕圣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宁海欣真空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新明包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宁海欣真空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38元,减半收取166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95元,合计2964元,由原告海宁海欣真空包装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群新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叶国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