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奉商初字第1596号
裁判日期: 2009-11-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与邢××、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邢××,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奉商初字第1596号原告:陈××。被告:邢××。被告: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邢××。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邢××、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09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陈××负担。审判员 方 国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汪美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