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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椒商初字第2572号

裁判日期: 2009-11-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台州市顶之立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顶之立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2572号原告:台州市顶之立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后高桥村。法定代表人:杨德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华琴,该公司职工。。原告: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大桥路398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金晓宏,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顶之立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市顶之立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顶之立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30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1820元,合计人民币4350元,由原告台州市顶之立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海燕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周 云飞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