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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海法商初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09-11-2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宁波市一洲货运有限公司与蚌埠市德力士登服饰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一洲货运有限公司,蚌埠市德力士登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海法商初字第465号原告:宁波市一洲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而横街76弄7号。法定代表人:林朝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辉滨,浙江之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鹏飞,浙江之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蚌埠市德力士登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金其丹,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一洲货运有限公司与被告蚌埠市德力士登服饰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一洲货运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一洲货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一洲货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30元,减半收取1065元,由原告宁波市一洲货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志庆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邓晓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