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吴商初字第1955号
裁判日期: 2009-11-2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杨志清与刘小花、张华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清,刘小花,张华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吴商初字第1955号原告:杨志清。省南昌市安义县万埠垦殖场林业分场6号。公民身份号码:360123197801010334。委托代理人:冯康年,浙江衡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小花。西省南昌市安义县长埠镇老下村十六组134号,公民身份号码:360123198210112923。被告:张华文。西省南昌市安义县长埠镇老下村十六组134号。公民身份号码:××123197710052977。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志清与被告刘小花、张华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志清于2009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小花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志清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小花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志清撤回对被告刘小花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吴宾宾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潘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