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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临诉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09-11-2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李××与姚××、叶××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姚××,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临诉保字第281号原告李××。被告姚××。被告叶××。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姚××、叶××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姚××、叶××夫妻共同所有的坐落在临海市大洋街道江韬小区15幢1单元601室房屋一套,保全价值计人民币65000元。并已提供了担保,预交了诉讼保全费670元。本院认为,原告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姚××、叶××夫妻共同所有的坐落在临海市大洋街道江韬小区15幢1单元601室房屋一套,保全价值计人民币6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 判 员 李剑平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张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