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临诉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09-11-2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李××与姚××、叶××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姚××,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临诉保字第281号原告李××。被告姚××。被告叶××。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姚××、叶××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姚××、叶××夫妻共同所有的坐落在临海市大洋街道江韬小区15幢1单元601室房屋一套,保全价值计人民币65000元。并已提供了担保,预交了诉讼保全费670元。本院认为,原告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姚××、叶××夫妻共同所有的坐落在临海市大洋街道江韬小区15幢1单元601室房屋一套,保全价值计人民币6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 判 员 李剑平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张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