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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灞民初字第2192号

裁判日期: 2009-11-23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张彦春与于长江、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彦春,于长江,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周口市远大运输集团祥和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灞民初字第2192号原告张彦春。电话。被告于长江,系司机。电话:。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项城市环城东路与火车站路交叉口东100米。法定代表人聂俊杰,该公司经理。电话:0394-828****被告河南省周口市远大运输集团祥和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交通路西段。法定代表人侯听凡,系该公司经理。电话:0394-838****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彦春与被告于长江、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周口市远大运输集团祥和运输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彦春于2009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彦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5元,原告已预交,退给原告1285元。审判员  罗亚齐二〇0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答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