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龙商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09-11-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徐××与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龙商初字第27号原告:徐××。被告:叶××。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09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审 判 员 陈荣寿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季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