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宁商初字第1376号
裁判日期: 2009-11-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支行与吴甲、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支行,吴甲,程××,秦××,吴乙,宁海县××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商初字第137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支行,住所地:宁海县××龙街道××路××号。负责人:王××。委托代理人:娄×。被告:吴甲。被告:程××。被告:秦××。被告:吴乙。被告:宁海县××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龙街道××路××号。法定代表人:黄××。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支行为与被告吴甲、程××、秦××、吴乙、宁海县××经纪有限公司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吴甲、程××、秦××、吴乙、宁海县××经纪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已归还借款,双方纠纷消除,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600元,减半收取5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卫东审 判 员 周方园代理审判员 仇 华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朱锦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