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虞商初字第3582号
裁判日期: 2009-11-2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上虞市浩威化工有限公司与浙江蓝星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虞市浩威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虞商初字第3582号原告:上虞市浩威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市道墟镇杜浦村。身份代码:77723023-5。法定代表人:章水琴,经理。委托代理人:范小东,浙江大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蓝星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市经济开发区。身份代码:739901851。法定代表人:杨正刚。本院审理原告上虞市浩威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蓝星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虞市浩威化工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虞市浩威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虞市浩威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元,减半收取49.50元,由原告上虞市浩威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坚昕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夏玲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