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商初字第1954号
裁判日期: 2009-11-23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与刘招荣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刘招荣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195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万寿路2号负责人:沈初阳,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彩红,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招荣,坞根镇茅陶村31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与被告刘招荣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已履行全部付款义务,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3元,减半收取351.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干军辉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胡王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