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鹿商初字第2288号
裁判日期: 2009-11-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万××与赵××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鹿商初字第2288号原告:万××。被告:赵××。本院在审理原告万××与被告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赵××名下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仰义乡前京村汤堡北路2幢9号的土地使用权(权证号为1-2008--1-43460,土地面积43.98平方米,以100万元为限),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赵××名下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仰义乡前京村汤堡北路2幢9号的土地使用权(权证号为1-2008--1-43460,土地面积43.98平方米,以100万元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言国新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池梦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