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泽商初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09-11-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金夫申与梁友明、张娇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夫申,梁友明,张娇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泽商初字第701号原告:金夫申,男,195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前炉路54-2号。被告:梁友明,男,196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大池陈村前岸陈931号。被告:张娇连,省温岭市泽国镇大池陈村前岸陈93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夫申与被告梁友明、张娇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夫申于2009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夫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夫申负担。审判员 阮蓓蓓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潘巨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