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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商初字第1440号

裁判日期: 2009-11-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兰溪市奥科特电子厂与衢州市衢江区汇通电动自行车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溪市奥科特电子厂,衢州市衢江区汇通电动自行车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商初字第1440号原告:兰溪市奥科特电子厂,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城北经济开发区。负责人:赵余庆。被告:衢州市衢江区汇通电动自行车厂,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沈家经济开发区高塘路1号。负责人:叶建清。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溪市奥科特电子厂与被告衢州市衢江区汇通电动自行车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溪市奥科特电子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唐学锋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童 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