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桐商初字第1713号
裁判日期: 2009-11-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桐乡市梧桐××信××行与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市梧桐××信××行,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1713号原告:桐乡市梧桐××信××行,住所地:桐乡市××路。代表人:徐×。被告:蔡××。委托代理人:俞××。本院在审理原告桐乡市梧桐××信××行诉被告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桐乡市梧桐××信××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桐乡市梧桐××信××行负担。审 判 员 沈 元 明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工朱振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