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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桐商初字第1713号

裁判日期: 2009-11-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桐乡市梧桐××信××行与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市梧桐××信××行,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1713号原告:桐乡市梧桐××信××行,住所地:桐乡市××路。代表人:徐×。被告:蔡××。委托代理人:俞××。本院在审理原告桐乡市梧桐××信××行诉被告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桐乡市梧桐××信××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桐乡市梧桐××信××行负担。审  判  员 沈 元 明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工朱振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