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长和商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09-11-2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严爱辉与汪立琦、王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爱辉,汪立琦,王小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湖长和商初字第235号原告严爱辉,长兴县人,住长兴县雉城镇大自然城市花园蔚林苑*******室。委托代理人顾伟成、吴平。被告汪立琦,长兴县人,住长兴县雉城镇金城小区********室。被告王小丽,永康县人,住长兴县雉城镇金城小区********室。原告严爱辉诉被告汪立琦、王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09年7月7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爱辉及委托代理人顾伟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汪立琦、王小丽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汪立琦原系同事关系,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09年1月8日和2009年2月18日,被告汪立琦以经营需要为由,先后向原告借款5万元和18万元,合计23万元,双方约定月息2分并且被告以其购买在水木花都风荷苑14-3-401的房屋作抵押,并将相关的购房手续质押在原告处。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拒不偿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汪立琦归还借款本金,利息合计25万元;2、被告王小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汪立琦、王小丽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1、借条二份,证明借款的事实。2、被告汪立琦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支付凭证(均复印件)等,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时候用其购买的房屋作抵押,并将相关的购房手续质押在原告处,但未办理抵押手续。3、被告汪立琦原工作单位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证明一份,证明被告汪立琦已失去联系,且长期旷工,于2009年10月份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4、二被告的人口信息各一份,证明二被告是夫妻关系。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因两被告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举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待证的事实具有关联性,予以认定。依据上述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查明本案事实如下:2009年1月8日,被告汪立琦向原告严爱辉借款50000元,借期一年,月息2分;2009年2月18日,被告汪立琦又向原告严爱辉借款180000元,借期一年,月息2分,三个月一结。被告就上述借款向原告严爱辉出具二份借条。双方在发生借贷时,被告汪立琦以其购买在水木花都风荷苑14-3-401的房屋作抵押,并将相关的购房手续质押在原告处但未办理抵押手续。现二被告下落不明,且被告汪立琦于2009年10月份被原工作单位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另查明,被告王小丽与被告汪立琦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汪立琦向原告借款后,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会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要求被告承担归还借款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讼中关于利息的主张,因双方发生借贷时对利息(月息2分)作出约定,故应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借款本金50000元从2009年1月8日起至原告提起诉讼之日即2009年7月7日的利息为6000元,借款本金180000元从2009年2月18日起至原告提起诉讼之日即2009年7月7日的利息为16000元,合计利息22000元。现原告主张利息20000元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汪立琦是在两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向原告严爱辉借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汪立琦、王小丽归还原告严爱辉借款本金230000元,并支付利息20000元,合计2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本案案件受理费505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合计6820元,被告汪立琦、王小丽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直给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附: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在提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应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款交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或汇: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0×××0001038,开户银行:湖州市农行红丰支行),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徐 荣 方审 判 员 黄 立 宝代理审判员 施前平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惠 芬书 记 员 徐 惠 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