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吴民二初字第1399-2号
裁判日期: 2009-11-2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1399东莞市富泰格塑胶原料有限公司与苏州市乐圣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富泰格塑胶原料有限公司,苏州市乐圣塑胶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吴民二初字第1399-2号原告东莞市富泰格塑胶原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牛山堑头新兴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彭惠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正,江苏诺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市乐圣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石湖西路新家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乐建铭,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富泰格塑胶原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乐圣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富泰格塑胶原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40元,财产保全费1095元,合计人民币23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剑良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时琼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