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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象商初字第2411号

裁判日期: 2009-11-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钱××与林×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林×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2411号原告:钱××。被告: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钱××与被告林×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85元,减半收取64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戴金元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韩晓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