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象商初字第2411号
裁判日期: 2009-11-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钱××与林×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林×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2411号原告:钱××。被告: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钱××与被告林×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85元,减半收取64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戴金元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韩晓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