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海商初字第2188号
裁判日期: 2009-11-2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浙江××有限公司与云南××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有限公司,云南××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海商初字第2188号原告: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盐官镇××港。法定代表人:高甲。委托代理人:陈××。被告:云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号。法定代表人:高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412元,减半收取370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670元,合计6376元,由原告浙江××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群新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叶国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