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萧商初字第5889号
裁判日期: 2009-11-2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尤××与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5889号原告尤××。委托代理人吴××。被告蔡××。本院在审理原告尤××诉被告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尤××负担。审判员 王一强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富建萍 关注公众号“”